第270章 兴学育才令 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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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国二七九年四月,大明皇家报社刊登了头版特讯。
内阁奉旨颁行《兴学育才令》
教化兴邦,育才固本——皇明中兴之基业!
皇明内阁令
奉天承运皇帝,诏曰:
朕承太祖高皇帝开国之宏基,继列祖列宗守成之伟业,临御天下二十载,夙夜惕厉,惟念教化不行则国脉不昌,人材不兴则社稷难固。
今察四海升平,兵戈渐息,正当大兴文教,以培国本。兹依内阁首辅、忠勇王李默所奏,特颁《兴学育才令》,布告中外,咸使知悉。
一、广设庠序,教化万民
自明国二七九年始,以十年为期,于天下各州县所辖之乡镇,遍设‘初级学堂’。
凡我大明子民,无论男女,年及七岁者,皆需强制入学,受业五载。学堂之兴建、膏火之资,由内帑与地方官帑统筹支给,免收束修,务使平民子弟,皆得沐教化之恩。
二、延揽贤才,厚待师儒
学堂之兴,师者为先。内阁决议:
1.
特开师路:征辟国内所有秀才、举人功名者,赴各州县听候委用,经州县学官考选,派赴乡镇初级学堂,充任教习。
2.
优给廪饩:所有赴任之教习,由朝廷按月颁给优厚俸廪,其额远超寻常塾师,另赐“皇家认证教习”衔,以示荣宠。
3.
定为资历:凡秀才、举人,在乡镇初级学堂尽心教习,任职满三年,且经考成,评为‘卓异’或‘称职’者,视为已历“亲民实务”。
届时,方取得参加铨选、入朝或在地方为官之资格。未履此任或考成不合格者,暂停其铨选。
三、严明考成,务求实效
1.
各地学官须定期巡查所属学堂,考核教习之勤惰、学生之进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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